供货商历数店家促销“三大弊病”
供货商:这笔赞助费拿得冤
刘女士是某品牌油漆在北京的代理商。去年6月,她的公司与某超市签订了《供货合作协议书》。由刘女士的公司向
超市提供产品,超市负责销售。刘女士说,考虑到经销中会 有各种促销活动,双方就约定:“产品广告制作要经过双方认可。
”在三年的合作期中,刘女士多次接到超市要求提供“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促销活动赞助或者给予折扣的要求。刘女士
说,这些要求都还不太过分,她也就认了。
今年8月,刘女士又收到一份传真,超市说准备举办大型店庆促销活动,要求刘女士的公司缴纳赞助费8000元并
参加打折促销。该函还提出:“赞助费在销售款中直接扣除,促销商品将按5折或7折的价格进行结算。”对此规定,刘女士
致函超市,表示不愿参加此活动。但随后,她发现在超市散发的加页广告中,她代理的产品被5折出售。
今年10月,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超市提出清退刘女士的油漆。饱受赞助费之苦的刘女士就将对方告上丰台法
院,要求法院确认超市要求赞助的信函无效,并支付已供货的货款71万余元。
律师:这个规则不平等
昨天,刘女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近年来,名目繁多的进店费、促销费占了商品价格的1%,给他们这些供货商增加
了许多负担。她向记者列举了各类赞助费的三大弊病:一、加重了厂家、经销商的负担,增大了商品流通成本;二、引起其他
商家仿效,扰乱市场秩序;三、随意降价影响了一些名牌产品的社会印象。她说,应该找出一种对厂家、商家和消费者都有利
的促销方法。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的胡天森律师为刘女士的诉讼进行代理。胡天森律师说,超市强令供货商打折实际上是超市经营
中一个不成文的游戏规则。超市凭借其市场优势,向供货商收取各类赞助费,并单方要求供货商按某种折扣方式结算货款的行
为,违背了我国《民法》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且,这一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丰台区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店庆促销,谁来埋单”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晨报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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