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以咬人者非狂犬病毒携带者为由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注射费用的请求
新快报记者温建敏
一名妇女手指被邻居咬伤后,她竟因怕得狂犬病而去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在事后告到法院要求咬人者为她支付注
射费用。近日,海珠区法院对这宗奇特的“人咬人”索赔案 作了一审判决……
小事争吵被咬注射狂犬病疫苗
据了解,31岁的薛女士和39岁的蔡女士都没有固定职业,自从1999年9月两人成为邻居后就常为一些鸡毛蒜
皮的小事争吵,邻里关系很恶劣。
据薛女士诉称,今年4月5日,蔡女士无故踢她家的铁门,她闻声出门查看并质问蔡,继而两人对骂、扭打起来。争
执过程中,蔡女士又咬又抓,致使薛女士的右手被咬伤,头发被抓掉一大把,身体多处被抓伤。当晚7时薛的丈夫回家后见妻
子受伤,立即报警并把妻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受伤后薛女士到医院治疗6次,经诊断,薛女士右手食指无名指肿胀。在医生的建议下薛到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注射了狂犬病疫苗,花去医疗费313元。
被咬者:咬人者要赔偿注射费
在咬人事件发生后,海珠区公安分局沙园派出所对薛、蔡的纠纷进行了处理,该所于4月8日(事发第三天)委托广
州法医学会对薛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右手多处表皮挫擦伤,符合由牙咬所致,颈部、双上肢软组织挫伤,表皮
擦伤、抓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派出所调解后,由于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薛女士于是一纸诉状把蔡女士告上法庭。
薛女士认为蔡女士对她身体造成了损伤,有侵权行为,因此要求蔡女士赔偿她包括313元狂犬病疫苗注射费、1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346元。
咬人者:咬人事件主要责任在对方
在法庭上,被告蔡女士辩解说,在今年4月4日(事发前一天)蔡女士发现家里的铁门被人弄坏了,就质问薛女士是
怎么回事,薛女士首先动手打她,被她躲过。第二天晚上18时左右,她开门出去倒垃圾,又遇见薛女士,薛一边骂她一边伸
出手戳她的眼睛,她连忙躲闪,薛女士继续打她,她被迫还击,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打斗中她咬了薛女士的右手,之后两人被
邻居劝开。同月6日,薛女士又踢蔡女士家的铁门,对蔡家进行骚扰,蔡只好报警求助。
对于因打架伤人产生的医疗费用,蔡认为薛应对打架负主要责任,薛女士身体受伤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蔡女
士不同意赔偿给薛女士各项费用。
海珠区法院:人非狂犬病致伤动物注射疫苗费伤者自理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薛女士和蔡女士是邻居关系,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以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都采取不
理智的方式致使矛盾激化,并进而发生扭打,导致薛女士受轻微伤,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故蔡女士应按责赔
偿给薛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合共318元。
法院同时认为,薛女士要求蔡赔偿狂犬病疫苗注射费,但依据《广州市人群预防疾病免疫接种本》,狂犬病的致伤动
物为犬、猫、鼠、家禽、牛、羊、马、猪等,并不包括人,而且薛女士也没有举证证实蔡女士为狂犬病病毒携带者,因此对这
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蔡女士对薛女士的咬、抓等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伤害,但鉴于薛女士所受的伤为轻微伤,并没有造成严重
后果,而且对这起纠纷的发生薛女士也有过错,因此薛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对这项请求法院也予
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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