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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七年诉讼讨回失去的土地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04日09:54 法制日报

  土地,自古以来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对于世代耕作的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之本。一位膝下有三个未成年孩子的农妇,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顶着重重压力,与她所在的村委会打了一场长达七年的官司。七年来,她经受了太多的劳碌奔波,忍受了太多的心力交瘁,经过一审、二审、申诉、抗诉、再审,终于讨到了“说法”。

  10月31日,笔者来到这位农妇的家里。说起这七年来打官司的辛酸苦辣,她感慨万千。她说,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使她体会到,农民打官司是多么不容易,但是最终的判决也使她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光明前景。

  失去土地把村委会告上法庭

  1994年5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乡高井行政村村民赵玉英与高井村委会签订了1.721亩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土地承包期为30年,即自1994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20日,并约定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赵玉英支付了履行合同的定金30元。

  合同生效后,赵玉英即耕种施肥,庄稼长势良好。转眼到了1995年5月麦收季节,正当赵玉英一家人准备收割麦子之际,高井村委会以赵玉英户口已迁走为由,阻止赵家收割小麦,并收回了承包的土地。高井村支部书记刘某之妻带领几个村民强行收割了赵玉英承包地里的小麦。

  村干部为何要这样做?原来,赵玉英的丈夫刘泽德是1968年入伍的工程兵,1971年转业回家,1976年参加了淮北市矿务局招工,一直在岱河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直至1985年才转至井上。1992年,淮北市矿务局为照顾职工家属,作为特殊情况解决了赵玉英及三个孩子的农转非户口。但在具体办理时,赵玉英及其子女又按有关要求每人交了500元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刘泽德所在的煤矿为照顾职工,为每人每年支付365元粮油副食品补贴直至省里将这部分补贴纳入市财政包干基数为止。1992年10月5日,赵玉英及三个子女将户口迁入淮北市岱河派出所,但仍然住在高井村。村支部书记就以赵隐瞒事实,欺骗村委会为由,认为合同无效。

  没有了土地,也没有了麦子,眼睁睁地看着土地荒废了半年,长了齐腰深的杂草,赵玉英心疼得不得了。同村人都劝赵玉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你还是去种吧。1995年10月21日,为了使土地不再荒废,赵玉英租来播种机,买来化肥、种子,在承包地重新种上了小麦。即将耕种完毕之际,闻讯赶来的村支部书记强行阻止了赵玉英,并扣压了正在耕作的播种机,直接影响了赵玉英当年的秋种。

  1996年5月,眼看已经熟透的小麦就要烂到地里,赵玉英一家人却不敢去收割,因为此前乡政府曾专门下发文件强调,如果赵玉英前去割麦,以“哄抢集体财产论处”。此时,赵玉英家里74岁高龄的老父亲实在不忍心让麦子在雨地里泡着,持镰前去割麦。没割几镰,泉颍乡驻高井村的一个干部即带领一帮人马,将老人强行抓走。后赵玉英经多方打听得知,这名干部将老人带到了乡政府会议室,并派人看守。四天四夜之后老人才趁机逃回家中。

  痛失土地、麦子,老父被关,种种打击使赵玉英心力交瘁。赵玉英有冤无处伸,敢怒不敢言,迫于村委会的压力,一家人竟然沦落到有家不敢回的地步。但是,总在亲戚家躲避也不是办法,日子还得继续过下去。她就是想不明白村委会为什么要这样做,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她请教了许多人之后,毅然向颍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高井村委会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义务。

   一审胜诉村委会不肯罢休

  1996年8月,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土地承包纠纷案。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就赵玉英与高井村委会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属有效合同进行了辩论。

  原告赵玉英认为,自己于1992年办理的农转非户口属集资性农转非而非政策性农转非,按泉颍乡人民政府泉发字(94)03号《关于泉颍乡农村承包合同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款“九二年办理的集资农转非,仍住在原籍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人员可给承包地”的规定,自己具有土地承包人的资格,因此与高井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

  被告高井村委会辩称:原告及孩子的户口不是出钱买的,而是矿务局对井下工的照顾,属政策性农转非。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隐瞒了这一事实,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因此,所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颍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子女虽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不属于正常的每年度1.5‰的农转非计划,而是其夫所在单位为照顾特殊坑道作业人员,落实有关政策解决的,且原告及孩子仍居住在原籍,主要依靠耕种承包的土地维持生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并强行收获原告耕种的农作物属违约侵权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颍泉区法院判决:

  原告赵玉英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原告赵玉英1995年及1996年经济损失3304.95元。

  判决下达后,高井村委会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败诉农妇求助检察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院认为,赵玉英及其子女转户口属政策性农转非,转户口时所收城市增容费已经退还,其与行政村所签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高井村两次派人强行收割赵玉英耕种的小麦,给赵玉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补偿。遂于11月份作出终审判决:

  由高井村赔偿赵玉英1995年、1996年经济损失3304.95元。赵玉英与高井村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无效,争议的承包地由高井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

  再一次失去土地,对赵玉英而言,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判决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赵玉英都在无望之中挣扎。每当看到别人在自家土地上耕作,她的内心深处更是充满酸涩和悲凉。对于这个典型的“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而言,没有土地,就意味着没有生活来源,更交不起孩子上学的学费,将来的生活怎么办?所有的重担都落在了赵玉英的肩上。但是此时此刻,这个瘦弱的女子也实在不知该何去何从。

  一晃到了1999年。一个偶然的机会,赵玉英的一位乡邻听说了她的遭遇,便建议她:为什么不向检察院提起申诉?乡邻的话犹如一道曙光,照亮了赵玉英被阴霾笼罩的心。尽管不知道结果怎么样,但她还是决定要试一试,只要还有一丝希望,也要把握住,那也许就把握住了以后的生活。

  1999年8月,带着三年来打官司搜集整理的厚厚的材料和一纸申诉书,赵玉英来到了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热情接待了她,并且告诉她:“如果你确实是冤枉的,我们一定会帮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下材料,赵玉英满怀希望走出了检察院。近两年来,她第一次又对拥有自己的土地生出了信心。

  2000年3月7日,就赵玉英与高井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案,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建议其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办案人员认真审查后认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阜中民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上确有错误:

  赵玉英及其子女1992年所办户口系集资性而非政策性农转非。在办理该户口时,赵玉英及其子女每人交了500元的城市人口增容费。二审法院认定赵玉英及其子女所交城市增容费已退并无证据证明。淮北市1992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准予我市部分暂住人口入户口的有关事项说明》称:“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同时解决市区部分职工和个体经营者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准许市区部分暂住人口在缴纳一定数额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后可入城市户口”。因此,赵玉英及其子女1992年办理的农转非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结果,系集资性农转非。

  判决认定赵玉英与高井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承包合同协商一致,签字盖章,承包合同即告成立。”《阜阳地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泉颍乡人民政府泉发字(94)03号《关于泉颍乡农村承包合同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第十五条第九款“九二年办理的筹资农转非,仍住在原籍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人员可给承包地”。根据上述规定,赵玉英仍是该土地承包合同的适合主体。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已经出卖的非农业户口,一律予以注销,在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农业户口”。岱河派出所也出具了赵玉英及其子女的户口注销证明。因而,赵玉英依法应有土地承包权利。更何况土地承包合同标的物不同于其他合同,依法保护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有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党的农村产业政策。显然,判决认定赵玉英与高井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

  2000年7月8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再审胜诉土地重回到手中

  2000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就赵玉英和高井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02年1月25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对该案提起再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人员出庭宣读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2)阜民一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本院(1997)阜中民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二、维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1997)泉民初字第026号民事判决。

  经过漫长七年诉讼路,土地终于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赵玉英喜极而泣。然而,根据颍泉区人民法院1997年的判决,她仅仅得到1995年及1996年两年的经济损失3304.95元,从1997年至2002年这五年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却被忽略了。这让她很感意外。然而七年官司,已经使这位原本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农妇对法律有了深刻了解,七年官司,也打直了她的腰杆。

  她告诉笔者,她将继续拿起法律武器,讨回自己失去土地五年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此,她充满了信心。(张燕 刘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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