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条消息让我感到困惑。一条是,北京西单中友百货公司资方因制定了聘用导购的户口年龄限制,即具备“35
岁以下、北京市城镇户口”,一些常年干导购的外来人员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纷纷花钱购买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以及假学历
来蒙混过关,结果已有24人被法院以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6至10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另一条说的是,因向老板索要工钱不成而爬上几十米高塔吊以死相威胁的两名外地民工,被北京警方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
依法拘留了。相关的判决当然条条杠杠都在理了,可 笔者还是觉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就拿前述的假证判刑来说吧,尽管明令禁止,北京不少单位工作要北京户口却是不争的事实。现在找个工作不容易,
即便单位招工违反《劳动法》在先,更多的普通打工者恐怕还是以养家糊口为先、而不是去劳动仲裁部门告状!还有一而再、
再而三的民工“爬塔索债”现象。两个月前,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消息说,再有往塔吊上爬者,按《治安管理条例》以扰乱治
安拘留。笔者却觉得,在广大民工的法制观念没有普及之前,在这个现象背后各种复杂问题的症结没解开之前,惩处似乎过于
简单、粗暴了。
对轻微犯罪者,处罚应以“治病救人”为基调是毫无疑问的。面对众多纷杂的劳工纠纷,面对各种新型的、背景复杂
的轻微犯罪,长期以来,就是缺少那么个可灵活、有效操作的方法。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种宽容的、包容量更大、适应性更强
的执法方式。前不久,香港的一位明星交通肇事案在国内传播很广,香港的“社区服务令”也因此频频亮相。据悉,香港的“
社区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心理康复的双重作用。“社区服务令”一方面起到惩戒作用,同时又最大程度尊重了
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有益于当事人以健康的心理状态重新回归社会。这是法治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
目前,我国还没有“社区服务令”,但《刑事诉讼法》规定6种情形不起诉,其中一项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而在我国的地方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服务令”,并取得
令人满意效果的尝试。在现今新形势下,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或许可以对“社区服务令”早日实行“拿来
主义”,作进一步的试点、扩大与推广。如此这般,法律会更有人情味儿,也是时代“与时俱进”的呼唤。
(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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