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今天消息据《重庆晨报》报道:女儿私自把上千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多次索要未果后,昨日,家住重庆南方花园
的赵琳向记者咨询,自己是否能够要回手表?
据赵琳讲,5年前,为纪念结婚10周年,丈夫送给她一只价值1500元的飞亚达手表,赵琳一直珍藏在衣柜里。
两周以前,13岁的女儿方方(化名)称自己要戴一下,赵琳便把手表交给了方方。
上周一,赵琳发现手表不见了。一问方方,得知方方已将手表作为礼物,送给了好朋友佳佳。次日,赵琳便向佳佳索
要手表,佳佳称她已将手表送给了姨妈龙渝莉。此后几天,赵琳多次找到龙,要求索要手表,但均未如愿。
昨日,当记者与龙联系时,龙称,手表是侄女送她的,她不会将手表还给赵琳。
为此,中立律师事务的陈渝律师称,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应
的活动。方方是个13岁的小孩子,手表是赵琳的,她的赠与行为超出了自己的处分权,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佳佳再将送手表给姨妈,陈律师称,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
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
(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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