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老赖成了不光彩的“第一”
本报今天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作过重要批示的“河南老人遭遇执行难案”有了最新进展,
今天上午,两位曾经赖账藏匿的农民邓灼新、邓灼清被广州天河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两位“老赖”成了新的立法解释出台后,因赖账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东第一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间,白云区的邓灼新将其摩托车转卖给弟弟邓灼清,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7
年7月间,邓灼清将该摩托车借给陈锐泉(另案处理)使用。1997年8月8日晚22时许,陈锐泉驾驶该摩托车搭载河南
打工妹李华梅驶至本市永福路口时,与一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华梅被一大货车后轮碾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锐泉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华梅的父母追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陈锐泉赔偿11.76万元,
邓氏两兄弟负连带赔偿责任。可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邓灼新、邓灼清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长期逃避在外,恶意
避债,致使法院判决长达四年无法执行。今年7月,李华梅的老父写信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倾诉自
己的不幸遭遇。李长春读罢此信,立即批示加大执行力度,妥善解决纠纷。
今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太和派出所抓获邓灼新并移交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灼新、邓灼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邓灼新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邓灼清,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
已通过其亲属代为缴纳了拖欠多年的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林洁黄焕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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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解释: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
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及其他有能力执行
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等五种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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