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属无效民事行为
晨报重庆专讯女儿私自把上千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多次索要未果后,3日,家住重庆南方花园的赵琳向记者咨询,自
己是否能够要回手表?
据赵琳讲,5年前,丈夫送给她一只价值1500元的手表。两周前,13岁的女儿方方(化 名)称自己要带一下,
赵琳便把手表交给了方方。上周一,赵琳得知方方将手表作为礼物,送给了好朋友佳佳。次日,赵琳便向佳佳索要手表,佳佳
称她已将手表送给了姨妈龙渝莉。此后几天,赵琳多次找到龙索要手表,但均未如愿。
为此,中立律师事务所的陈渝律师称,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
相应的活动。方方是个13岁的小孩子,手表是赵琳的,她的赠与行为超出了自己的处分权,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
力。至于佳佳再将手表送给姨妈,陈律师称,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重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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