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建林今年只有34岁,在法院属于“小字辈”,但同事们都叫他“席老师”,爱向他请教法律难题。
席建林确实有两下子,多次在最高法院和市法院系统的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发表论文30多篇,且善于把先进的司法理念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法官“纠问式”改成双方当事人“控辩式”,但有些法官仍停留在老习惯上,限制律师庭上发挥。而席建林常说:“法官沉默是金,律师雄辩是才。”
某实业公司起诉某食品公司,要求支付60万余元,但被告某食品公司又提出反诉,要求某实业公司返还经营设备价款12万元。案情复杂,就取决于庭审了。小席在法庭上始终把自己放在居中地位,熟练控制庭审节奏,给双方律师营造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氛围。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律师更是连口称赞。
席建林遇到一桩2000 多元的债务纠纷,看似小案,却颇棘手。王某曾供应一批大理石给某装潢公司,后装潢公司未付款,故起诉至法院。然而被告在答辩中却表示货款已付,还提供了一张由原告书写的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收条。
王某承认收条是他写的,但到装潢公司财务处拿钱时遭拒,故当场将收条撕碎。装潢公司却辩称,收条是王某到公司对账时写下的。这张收条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认定?难题没有难倒小席,他想到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他认为,在此案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若单一证据存在瑕疵,而装潢公司又不能以其他证据举证证明,就应承担败诉结果。据此,装潢公司被判败诉。
(本报通讯员 董启蒙 本报记者 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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