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广东省内因赖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新快报讯(记者于任飞通讯员黄焕葆实习生周陵琳)昨天上午,曾经赖账藏匿3年的农民邓灼新、邓灼清被广州市天
河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两人成了新的《刑法
》第313条立法解释出台后,因赖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东第一人”。
转卖转借摩托车负上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间,白云区的邓灼新将其摩托车转卖给弟弟邓灼清,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7
年7月间,邓灼清将该摩托车借给陈锐泉(另案处理)使用。1997年8月8日晚22时许,陈锐泉驾驶该摩托车搭载河南
打工妹李华梅驶至广州市永福路口时,与一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华梅被一大货车后轮碾过、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锐泉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华梅的父母遂将陈锐泉、邓灼新、邓灼清告上法庭。1998年,
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陈锐泉赔偿11.76万元,邓氏两兄弟负连带赔偿责任。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达3年
但是,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邓灼新、邓灼清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长期逃避在外,恶意避债,致使法院
判决长达3年无法执行。
今年7月,李华梅的父亲写信给广东省省委书记李长春,诉说不幸遭遇。李长春读罢此信,立即批示加大执行力度,
妥善解决纠纷(详见本报9月14日A2版报道)。
因老实认罪从轻处罚
今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太和派出所抓获邓灼新并移交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灼新、邓灼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邓灼新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邓灼清,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并已通过其亲属代为缴纳了拖欠多年的执行款,于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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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解释。其中规定,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5种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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