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4日讯 (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温希忠 李继群 实习生 朱燕)今天上午,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这次工资增长的幅度以2001年济南市全部企业在岗平均工资10589元为基数,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决定前10个月增长的工资是否补发,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能增长。
按照规定,此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基准线(指货币工资增长)为9%,上线为1 5%,下线为4%,即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1588·35元,最少不低于423·56元。
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盈利企业中工资利税率为100%及以上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超过15%的上线;盈利企业依据其支付能力,在9%的基准线与15%的上线之间安排;其他企业依据其支付能力,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4%的下线,少数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
通知要求,企业按工资指导线增加的工资总额达到基准线9%及以上的,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确定,并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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