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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外经贸部今天发布2002年第4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
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
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外经贸部初裁决
定确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幅度5
0%至92%不等。据此,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从今天起,进口
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2910)时,应依据初裁
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立案件中第一起作出初
裁的案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就此案继续调查,直到作出最终裁定。(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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