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庆春 周华娆)最近,当伤痛在身、正为今后生计一筹莫展的土家族打工仔张著军从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得知自己可以缓交全部诉讼费时,感动得热泪盈眶。
今年4月14日,在新会打工的张著军不幸遭遇车祸,至9月已花去治疗费5万余元后,肇事司机罗某和肇事车主黄某即不见了踪影。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医院对张著军停医停药。身处困境的张著军只好向新会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和黄某赔偿伤残补偿金及其它损失。新会法 院立案庭了解到张著军的实际情况后,主动为他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手续。这犹如雪中送炭,给困境中的张著军带来了新的希望。
其实在我省,像张著军这样得到司法救助的人绝不在少数。从去年9月到今年8月,我省法院对26790位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案件实行了诉讼费缓、减、免,减免诉讼金额达2103万元。
为困难群众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基于这样的认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去年初开始就积极研究制定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去年10月,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决定对经济有困难的刑事被告指定律师免费提供辩护,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缓交、减交或免交。11月,又制定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暂行规定》,规定执行案件立案时一律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对申请执行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执行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对申请执行人经济确有困难并有其它特殊情况的,还可以从法院已经预扣的执行费中减扣或免除。
这一改革把司法救助工作延伸到执行工作中,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社会各界誉为切切实实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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