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1月5日电(记者夏海龙) 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了解到,从12月1日起,辽宁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将实施新办法。届时,该省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将告别一刀切,而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则按当地低保标准上
浮一定比例发放保费
新《办法》规定,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
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低 保。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指定赡养人、扶养人或
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有
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下浮一定比例享受,或者采取定额救助和粮油扶持的办法予以保障
。而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年人,则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一定比例享受。
新《办法》鼓励劳动自救。按规定,对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
员会应当积极介绍其就业,组织公益性劳动;而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或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不能享受低保。
对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新《办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保障对象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
材料等以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将给予批评警告,恶劣的处以罚款。
据了解,作为全国社保工作的唯一试点省份,辽宁省今年以“应保尽保”为目标,开展了低保扩面工作,将30万城
镇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纳入了保障范围。截至到目前,该省已拨款5.8亿元为154.3万城市低保户解决生活困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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