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云南省计委发出通知,在全省农村乡镇、行政村全面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在2003年2月1日前,全面完成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从根本上扭转价格和收费秩序混乱的状况。
通知要求,必须在今年年底,把涉农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80%以上行政村的公示栏(牌、墙)设立起来;其余的行政村也要在2003年2月1日以前把公示栏等设立起来。公示栏 的主要内容为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涉及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农机服务、有线电视收视等收费及水、电等价格,包括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收取的乡统筹、村提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建立起公示栏管理、维护责任制。另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执行收费单位,也要在各执收点按照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及公示制度的要求,对所执收的收费和价格项目、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内容予以公示。
同时,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防止越权定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之机,向农民强行集资、摊派、收费而增加农民负担。
其次,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与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规定相结合,不得以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取代公示设施,也不得以公示设施代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是执收单位合法收费的资质凭证。公示栏一般设立在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收费许可证应在各执收单位的收费场所悬挂,实行亮证收费。
另外,通过推行公示制度宣传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广大农民群众依据价格政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查处反馈制度,发挥公示制度在依靠和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价格和收费监督方面的作用。(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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