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要赔乘客17万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通讯员何倩丽)一名女乘客在关“的士”后尾箱时,不幸被一辆小客车撞成重伤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肇事司机逃逸,死者亲属将当事“的士”司机及其所属的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而当事“的士”司机
则大喊冤枉。
昨天,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与汽车公司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已成立,“的士”司机所属的汽车公司需
赔偿原告17万余元。
下车关尾箱不幸被撞死
2000年12月28日16时,黄女士与朋友任某在环市西路搭上柳某驾驶的“的士”。两人将行李放到“的士”
后尾箱后上车,但司机提出尾箱没盖好,两人便下车关尾箱。此时,一辆车牌号为粤AJ1069小客车快速驶来,车头撞到
了“的士”的车尾,当场将黄某撞至重伤。
2001年1月1日,黄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者逃逸“的哥”成被告
事故发生后,肇事小客车司机当场弃车逃逸。
2001年2月4日,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流花大队处理认定,粤AJ1069小客车司机(虽经公安机关追
查,该司机身份情况尚未查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因肇事司机已逃逸,黄女士的父母和丈夫遂把当事“的士”司机及其所属的某公司告上了白云区法院。原告认为,被
告作为汽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黄女士与其达成运输合同后,被告在未履约把黄送到目的地前造成
黄重伤后死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37305元。
“的哥”所在公司要赔17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的士”司机柳某所代表的营运出租车方(即被告某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与黄女士、任某间的
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而黄、任两人将行李往车尾搬运、放入的过程正是客运合同履行的过程,且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与黄的损害
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还认为,承运人与黄女士间的消费关系应受到保护,所以支持3名原告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损失
赔偿计算依据。
法院依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公司赔偿3名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72196.20
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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