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雷
民办教育办学者能否得到“合理回报”?
备受瞩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没有如期出台,这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
反对者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合理回报”本质上就是营利,直接违背了《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
我们认为,允许取得所谓“合理回报”就是允许一定程度的营利,与《教育法》的确有悖。问题是,《教育法》的这
种规定还能不能适应现在中国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还能不能把教育产业推向前进?法有善法,亦有恶法,当改则改———只
不过程序必须遵守。
反对者的另一个主要理由是,办教育最主要的是靠税收优惠,而不是靠通过合理回报来吸引投资办学。为了回报的民
办学校和民办教育不符合国家的需要,也不能真正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条理由似是而非。必须承认,办教育本质上也是一种商业活动,追逐利润是它的天然本性,但我们也要看到,它以
经济手段对社会资源调配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政府手段所难以达到的———这也正是我们以种种优惠政策鼓励办教育的重要原
因。“税收优惠”只是获得“合理回报”的手段之一,本身并不能成为办教育的目的。
同时,办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回报”还是“为了人民”,并不重要也无从确认。我们所能做、所应做的,是将回报控
制在一定幅度,保证办学者不致追逐暴利。
反对者还有一个理由:想要赚钱的民办学校没有一个肯到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去办学。
这种说法首先有武断之嫌。其次,资本除了逐利,还天然地寻求安全,如果在落后地区办教育能够符合这两个条件,
自然会有人投资办学。当然,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就像国家一再号召“到西部去”一样,这一定需要一个过程,使进程
加快的办法只能是提供更好的政策更好的服务。
我们承认,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人靠向银行贷款、靠国家优惠政策,个人并没有投入多少,却积累了累累资产。但我们
能不能把这看作是中国发展民办教育20多年来的一种附生现象,一种支流?
现实情况的一面是,社会对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师生的歧视依然无处不在,比如文凭发放问题,比如暑假乘坐火车飞
机的优惠问题。
另一面是,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相当明显———目前我国高中入学率仅为53%,每年约有800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
学。
不让赚钱,谁来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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