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5日讯(通讯员 伊永美 胡友章 记者董震)今天从检察机关获悉,蒙阴县原副县长袁锋剑贪污、受贿一案,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袁锋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现年54岁的袁锋剑系沂南县人,曾任蒙阴县副县长、沂南县政协副主席。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1年1月,袁在担任蒙阴县副县长兼蒙阴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 ,伙同蒙阴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有关人员,采取另立账户,虚开工程款发票、土地补偿款单据,销毁会计凭证等手段,贪污公款30万元,其中袁锋剑个人分得8万元。袁还贪污公款5507662.17元,两项共计5587662.17元。袁锋剑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及实物折款59000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袁锋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据悉,袁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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