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4日电外经贸部11月4日发布2002年第4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
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公司总经理江保卫兴奋地告诉记者,这一裁决表明,
三吉利公司已经打赢了中国入世后第一个反倾销官司。
根据连云港三吉利公司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 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首例反倾销案,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把欧盟
作为整体市场的反倾销诉讼案。
连云港三吉利公司于1999年5月建成投产,二元酚产品的年生产能力3500吨,是中国最大的该类产品生产基
地。公司产品邻苯二酚、对苯二酚是我国“七五”、“八五”、“九五”计划尖端产品项目,填补了中国同类产品的空白,并
替代了国外同类进口产品。两大产品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日化、食品工业,是一种基础化学原料。因其附加值高,科技含
量高,受欧盟同类企业的关注。为了达到长期垄断中国该产品市场的目的,2001年,欧盟以原价的40%价格向中国企业
进行倾销,给生产该类产品的连云港三吉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三吉利公司于2001年9月正式起诉欧盟反倾销。在此之前
,该公司已派员历时11个月开展市场调查和取证,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据了解,反倾销案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即倾销构成;倾销方对国内产业损害程度;这种损害要与倾销行为构成因果关
系。自反倾销案立案半年多来,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外经贸部
初裁决定确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
幅度50%至92%不等。据此,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从11月4日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
措施。
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立案件中第一起作出初
裁的案件。半年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就此案继续调查,直到作出最终裁定。
(高庆华程长春)(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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