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和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蒲江县法院受理蒲江检察院诉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案件的起因非常简单:在一起农业局下属的国有公司不动产拍卖中,由于竞买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于是检察院将竞买人、出卖人及拍卖公司一并起诉到了法院。检察院的理由是,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的行政部门不愿意提起诉讼,因此,只能由检察院依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职责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院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还不多见。在笔者看来,其中面临的不仅仅是程序法问题,还有实体法上的一系列困境。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或国家的利益,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但是,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才能行使自己的裁决权。在合同当事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一般由第三人申请或起诉,要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但在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定的机关来行使诉权。
检察院能否行使这一“权利”,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是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一般具有相对性,只在当事人之间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势必损害合同的相对性,也影响到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因此,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由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的其他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比由检察院起诉更符合法理。因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本来就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人,它们可以以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内的有权行政机关在案件的发生中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牵连。它们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敦促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权。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自己的公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蒲江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发动民事诉讼有悖民事权利自决的基本法治理念。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既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也不是国有资产的管理人,理应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权,而不应直接行使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改革,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直接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司法改革可能会成为破坏法制统一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许多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必须合法。□本报特约评论员 乔新生(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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