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拦下的士放行李时被小客车撞死,法院依消法判的士赔偿17万元
本报讯记者罗颖、通讯员何倩丽报道:拦下的士后,正在放置行李,突然被飞驰而来的另一辆车撞倒。肇事司机弃车
逃跑,而被撞者抢救无效死亡,究竟谁来对这起无头事故负责?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的士所属的出租车公司
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17万余元。
被那辆车撞死向这辆车索赔
前年12月28日下午,黄兰(化名)和朋友在路边等出租车,正好柳韦(化名)开着的士经过,见招手便将车停在
两人面前。两人正把行李放进出租车行李厢,一辆小客车突然从后面飞驰而来,把正在关厢盖的两人撞倒。肇事司机弃车而逃
,而黄兰头部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去年1月1日死亡。
事发后,黄兰的丈夫和父母从湖南赶到广州,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把该出租车的司机和所属单位双双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双方达成运输合同后,被告没有安全将其运到目的地,黄兰重伤死亡
,作为承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三人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被扶
养人生活费等共23.7万余元。
的士:根本没上车何来赔偿
被告之一某出租车公司对这起从天而降的官司感到莫名其妙,认为黄兰根本还没有乘坐其出租车,两者之间没有构成
运输合同,而造成黄兰死亡的真正原因是那辆小客车,应该向肇事车辆的司机和车主索赔。再者,黄兰是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
,赔偿依据应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规,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而柳韦则辩称,黄兰根本没上车,他也没开动车辆,与黄兰之间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黄兰的死亡是他人造成的,
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客运合同已经开始
招手停车却还没有上车,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究竟开始了没有?法院认为,柳韦驾亮着空车灯的出租车行驶
,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黄兰两人招手,依交易习惯,就是向柳韦承诺乘搭其出租车;而柳韦把车停在两人面前,也
就表明承诺已到达要约的人且生效,即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
黄兰把行李放进行李厢时,正是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未尽安全将乘客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及确保乘客人身安
全的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黄兰的损害后果虽与第三人侵权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与承运人的违约行
为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当事人有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来适用。承运人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者,黄兰作为客运
合同中的消费者,其消费法律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原告要求适用消法作为损失赔偿计算依据是有法律
依据的。
基于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资料
依《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
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运输过程”并非仅指乘客上车后车辆进行物理上的位移过程,其实质是指
客运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包括乘客上车、下车及装载行李过程。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
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将民法中的公平理念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
依据,融入了社会公德、人类道德等诸多公共因素,是一种变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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