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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对内地来港公职人员居留权作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06日22:34 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11月6日电香港特区立法会今天通过了《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规定派驻香港工作的内 地公职人员所持的证件如注明该人员受委派以公职身份在香港工作,则其在居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

  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上表示,《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在现行的《入境条例 》第2(4)条内,加入一项新的条款,规定派驻香港工作的内地公职
人员所持的证件如注明该人员受委派以公职身份在香港 工作,则其在居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这一条例草案通过后,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即使获委派连续在港工作7年或 以上,亦不能按《入境条例》附表1第2(b)段,取得香港特区居留权。

  叶刘淑仪指出,第2(4)条自《入境条例》于1971年10月制订至今期间不时作出修订,用以界定某类别人士 在港逗留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住香港,其中包括领馆人员、香港驻军成员等。

  她说,内地公职人员和香港驻军一样,是因公获调派到香港工作的。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这些人员在香港工作 任期届满后,必须返回内地,内地有关部门表示无意让内地公职人员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4款来港定居。因此,这类人 士不应成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份,故有必要把他们纳入第2(4)条的规管范围内。她表示,律政司司长已清楚表明条例草 案绝对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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