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并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记者万学忠)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前印发了落实上述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天向新闻界公布。
通知和意见要求,全面清理向机动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坚决取消,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凡在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各种摊派一律取消。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这项工作力争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通知和意见强调,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认真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取消下列7类收费站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收费位置的;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3、已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站;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6、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设置的收费站。根据上述规定对现有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收费站,由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道路收费权依法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这项工作争取在2003年6月底之前完成。
通知和意见强调,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由省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通知和意见规定,除公安、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和罚款。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予以保留。
通知和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2003年年底前,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统一组织对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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