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文学)昨天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偷税数额占到应纳税总额10%且在1万元以上,就构成偷税罪。
解释明确规定,以下两个条件只要有一个就构成偷税罪:一是纳税人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 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行为之一的;二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偷税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金。
对于公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抗税行为,属于抗税“情节严重”,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这5种行为是: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多次抗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张军强调指出,解释规定对于抗税人的帮凶,也以“抗税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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