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重要一步境外机构可买卖境内股票
本报北京11月7日讯(记者辛红)今天,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过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后,可自由买卖境内股票、国债和债券。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继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后,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迈出的重要的一步,对
证券市场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投资者在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
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另外,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办法强调,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所有合格投资者对
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
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
特殊账户。
办法还规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合格机构投资者汇出税后收益的条件和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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