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卢军强
随着“夫妻看黄碟”调查案消息传开,各种各样的评论家也就开始“独辟蹊径”。11月8日《南方日报》发表了一篇《善待公权机关》的逆向呼声,说在人治背景下“理解公众喜 欢甚至爱好批评公权机关的心理”,但“如果放到法治的背景下考察,就能发现其不合理性甚至荒唐性”。作者论证道:众所周知,根据法治的原则,百姓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确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这一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道理,体现了宪政背景下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自由的真实性。比较而言,公权机关的权力则受到了极大的法制约束,“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为”,这一原则,使得公权机关在享有和行使权利(力)方面,和公众有天壤之别。显然,公权机关远远没有公民自由。
“公权机关远远没有公民自由”?!很显然,这个“显然”没有弄清“公权”和“私权”(与该文的公权相对应)的关系,为不同的对象强加了共同的集合————能证明“公权机关远远没有公民自由”吗?
纠正此谬不是本文本意,我想就该文探讨一下“公权机关如何善待”,所谓公权机关,从原文出发应该是指权力的执行机关,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法规和决议的国家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就是主动、持续地去执行法律规范,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立法的意图或法律规范的目的。
从此出发我们似乎很容易找到善待“公权机关”的方法:让“他们”更规范更有效的执行和体现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由此,除了“公权机关”自身的完善建设之外,我实在找不到比“舆论监督”更好的良药了。也可以说,我们对其的“苛刻”正是对其的“善待”————体现了它的价值。我们提倡的法的工具价值不是说明谁的权利更大或者是自由更多,而是要以此来缔造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而法的价值是法治的根本出发点,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就是法对于人需要的满足。
回到文章当中去,文中的执法人员很容易让人想到时下被关注的一些诸如“治安管理执法队”、“计划生育执法队”和“农业税费征收执法队”之类的“执法队”。媒体对它的关注其实是对它的善待————在法治的名义下对其进行善待。还应该看到,法的价值包含了很多内容,如秩序、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等等。“公权机关”的无序更是对法的价值的背离,是更大的违法,它比某些乡民的某些轻微违法行为更为可怕,因为它是以法律的名义实施的。
最后再提一下,原文曾由公权机关没有被善待而推论道:“试想,如果公权机关陷入了人人自危的局面,宪政所附何在?”其实,大家都应该明白媒体的报道只是一种道德的谴责和监督,并没有什么权力,司法机关最终的判决依据是法律,“公权机关人人自危”的事情什么时候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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