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银行内的17余万元因放在保险箱内使盗窃犯吴国荣未能得手。那么,对他的量刑标准该如何认定呢?日前,徐汇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中实施刑事审判的一种新方式量刑答辩。
年届四十吴国荣曾因抢劫、盗窃被判刑。今年7月7日晚,吴国荣发现马路对面几个小孩在工商银行嘉善路储蓄所的24小时自助银行门口玩,时不时地用什么东西划一下智能门, 便轻而易举地进入里面……凌晨时分,吴携带螺丝刀划了一下银行玻璃自动门的智能感应装置,顺利地进入银行内。他迅速撬开自动取款机的外壳。没想到的是机器内设有保险箱,他试了一次又一次,始终无法撬开,最后不得不扫兴离去。吴国荣更没有想到,自助银行里的一举一动,全被两个摄像头真实地记录了下来。不出3天,屏幕上的吴国荣被指认出来。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没有多大异议,但就对被告人的量刑,控辩双方展开了辩论,焦点之一是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刑释解教以后长期没有正常工作,经济上十分窘迫。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告人自动停止继续作案,属于犯罪中止,因此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公诉人认为,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开脱犯罪的理由;被告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其犯罪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焦点之二是关于银行方面的客观原因。辩护人认为由于银行方面的管理疏漏,如智能门其实并没有智能识别,报警装置失灵不能报警等。公诉人认为,自助银行本身就是为了便利客户,不可能适用常规的管理。盗窃金融机构,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
合议庭综合控辩双方的辩论观点,作出判处吴国荣有期徒刑10年。本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侯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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