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吴焕)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工商局正在制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目前已到征求意见阶段。
据悉,这是本市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次制订关于“出境游”的“示范文本合同”,将全面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义务与权利。此前,出境游客与旅行社所签订的“格式合同”则是旅行社单方制订的,更多地代表了经营者的利益。
昨天,市工商局合同处的李先生接受记者专访时透露,目前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合同》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本市所有出境旅游旅行社和游客都要遵守“通用条款”,至于双方就出境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的某些协议,则可补充到“专用条款”内。据介绍,为保护游客的权益,“通用条款”赋予了游客自主选择旅行社、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自主选择自费项目、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等8项权利。
《合同》还对旅行社的权利进行了规范,如在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对广告、宣传册中提供的行程和服务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调整;不成团时,有权建议游客转入本社其他团或其他社团队,但不得擅自将游客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由于《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11月30日前用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市工商局合同处:sjhtjdglc@hd315.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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