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拍照手机,真那么可怕?
背景
一个月前,中国移动通讯向社会公布:他们已经正式开通“彩信”业务,“用手机拍照,把照片当短信发给朋友”,颇具诱惑力。于是,在几天前刚刚结束的中国国际通信设备 技术展上,具有内置数码照相功能的几款手机受到青睐。
可拍照手机,今年9月登陆南方沿海城市,市场销售热得烫手,高科技产品的新奇使手机市场又见春光。但人们在享受它所带来的乐趣与便利时,也有一种担忧:图谋不轨之徒、别有用心之人会不会利用它偷拍?会不会成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便利工具?
中山市:女孩儿声称要拍同事丑态
10月2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电信街的一家手机专卖店里,记者第一次看到了可拍照手机。
这款手机,与普通手机大小相仿,只是机身略显厚重,屏幕不小,数码相机的镜头,就安装在机身后背接近中部处,快门则在正面屏幕下面。
记者见到此款手机捧在一位年轻女孩儿手里。那女孩儿瞪大眼睛,直勾勾地看着屏幕,神色惊喜,屏幕里面则是站在对面的售货小姐的脸。此时,售货小姐还在不停地介绍:“这里面的相机分辨率是640×480,就是说,拍出的影像十分清晰,同时还有夜间拍摄功能。它还支持JPG、GIF图像格式,只要按动键盘,几秒钟就能将照片传到同样具有“彩信”功能的手机上去。如果到电信部门申请开通某些功能,就能迅速将照片传到网上……”
女孩儿听了,扭脸对身边的女伴儿说:“好啊,要是把肥姐吃饭的样子拍下来传到网上去,公司的人都能看到啦!”
但最终,她没有买,原因是这款手机价格高达5900元一部!
深圳市:柜台前拍照,对方未察觉
走在深圳的街道上,不时可见街道两侧的高大建筑物上悬挂着巨幅可拍照手机的广告牌;而深圳的媒体,每天都刊有此类手机的广告。10月30日,记者来到位于华强大厦北边的某通信公司的分店,找到了出售可拍照手机的柜台,这里顾客最多。
据一位女店员介绍,现在卖的这款手机是9月30日上市的,虽然价格高达五千多元,但比较好卖,最多的时候一天可卖二三十部,购买者大多是年轻人。
柜台前,一位男青年端详着一部手机,并在店员的指导下,装作打电话按键的样子按下快门,距他三米左右的一位中年妇女就被清晰地拍了下来,虽然中年妇女面对男青年,却丝毫没有察觉。
北京市:售货小姐说,把我的照片删掉
11月3日,记者在北京市内转悠了半天,发现较小的手机专卖店,都没有可拍照手机。
在和平里一家手机专卖店里,一位售货小姐告诉记者:“如果你真想买,我们可以从总店调过一台来。因为价格太高,一般价格在6000至7000元。问的人挺多,买的人太少,我们店就没进货。”
经过咨询,记者来到某通信公司总店,恰巧遇到一位小伙子正在买可拍照手机,价格是6300元。小伙子交完钱,似乎还有点不放心,对售货小姐说:“我再试试。”便冲着她按下快门,花容立现屏幕,小伙子满意地点点头,售货小姐便将手机重新包装好,就在小伙子要转身离去时,售货小姐突然叫了声:“先生等等,你得把我的那张照片删了,不然,你传到网上我不就成了广告了吗?到时候还得和你打官司……”
由于可拍照手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给许多人带来不安,如果有人用手机偷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将使人们防不胜防。针对这一说法,记者进行了广泛的采访。
银行职员:别把什么都看成洪水猛兽
在民生银行工作的马先生买了部可拍照手机,他一边展示着手机的拍照功能,一边对记者说:“我买这部手机就是觉得它好玩儿,从没想过用它干点不轨之事。人们应该享受高科技产品带来的乐趣,别把什么都看成洪水猛兽。知道我买手机的人见面总是问我,偷拍点儿啥?听着真烦,这算不算侵害名誉权呀?”
生产厂家:偷拍不一定用手机
记者通过电话与广州生产某款可拍照手机的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负责销售的陈先生说,手机具有拍照功能是为了方便机主进行创作,以推动MMS(彩信)的发展。现在市场上能拍照的产品这么多,“偷拍不一定要用手机”。当记者提出手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易引人注意时,陈先生的答复是:“这是个敏感问题,不予评论。”
技术人员:专业人员不会用它偷拍
“如果我要偷拍就不会选择可拍照手机,因为它内存太小,功能并不是很强。”来自香港,在深圳做生意的车先生曾在某手机品牌公司担任多年的工程师,对各种电子设备了如指掌。他说,某款手机在香港上市有些日子了,购买者主要觉得新奇好玩,而“专业人员不会选择它偷拍”。但车先生又说:“不过,也不排除一些人利用它搞恶作剧。”他说:“据我所知,大约一年前,在香港一些健身场所已经贴出告示,禁止带可拍照手机进入女更衣室、桑拿间等。”
律师:发生侵权,依法追究责任就是了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辉对记者说,在当地市场上没见到这款手机,不过,他很关注这件事。他说:“我相信,这款手机一旦在通辽上市,也会成为抢手货的,因为它具有新奇感和实用性。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生产这类产品,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再说,侵害他人隐私权不一定非得偷拍。可拍照手机和侵害他人隐私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一旦出现因用手机偷拍而触犯他人隐私的事情,受害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就是了。何况,诉讼证据可用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说不定,这种手机还能帮上忙呢。”
中国消协:应给消费者以使用提示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位负责人,在11月8日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可拍照手机的确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隐患,假如一些人随意拍摄并随意使用别人的肖像,进行一些商业的、非商业的操作,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商家在销售可拍照手机的过程中,应本着负责的精神向消费者提示什么场合适用本手机。
安全局:似乎难以规避“专用间谍器材”之嫌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安全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当地媒体记者的采访时说,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对“专用间谍器材”是这样解释的,即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这位负责人说,由于目前市面上的可拍照手机的微型镜头藏在手机背部,推开键盘部分镜头才会外露。镜头如此隐蔽,可以肯定有窃照的可能。别有用心者或从事窃取情报人员,可以在所要窃照的目标和人物前,佯装打电话,轻而易举地拍下一些机密和个人隐私。比照有关法律,这种可拍照手机,似乎难以规避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专用间谍器材”之嫌。
公安部门:有些高科技产品不知属谁管
根据相关规定,监听监视设备的生产安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那么市场上销售的可拍照手机、内置数码相机的掌上电脑等,是否在此列呢?记者拨通了公安部有关部门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称,如果只代表个人意见,他倒是可以说两句。他说,就他个人所知道的情况,不知这些产品应属谁管。现代科技发展得飞快,很多高科技产品的性质难以界定。他个人认为,无论是手机还是掌上电脑,尽管经过了改装,但仍属于手机、掌上电脑一类,很难禁止人们使用。至于偷拍则属个人行为,只能由法律约束,比如录音笔,以前说要管,但后来都被人拿着公开录音,“这就没法管”。 本报记者崔立伟 本报通讯员杜雅文
专家:莫轻易下结论
具有内置数码相机功能的手机问世后,会不会导致利用这种新型手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急剧增加,从而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应当说,从直观上来看,对于大众心理而言,内置数码相机的手机问世后,确实可能被一些坏人所利用,从而引发更多的侵权和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要从法理上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论证,是不应当得出这样轻率的判断和结论的。
科技发展与违法行为没必然联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改变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使人们的交往活动变得更加便利。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在法律上得出科学技术的发展会使人们更容易犯罪的话,这样的结论是绝对荒唐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除了违法犯罪手段之外,更重要的是违法犯罪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说,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人们的道德水平决定的,科学技术只会改变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而不可能当然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不能因为具有内置数码相机功能的手机更容易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就推定这种技术的问世当然会带来相关侵权和犯罪行为数量的增加。
没必要加以过多限制
科学技术发展给法律造成的影响往往是双面的。一方面,政府可以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社会的科学化管理,减少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带来更大的便利。所以,一种新的技术手段问世之后,就必须对其社会用途进行充分的论证,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政府利用这种新技术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否会有效地克服由于这种新技术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利用这种新技术来控制社会秩序,那么,就应当对这种新技术的运用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政府可以有效地利用这种新技术来管理社会,那么,就无须对这种新技术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过于担忧。以具有内置数码功能的手机来说,如果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种新技术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被查获,政府对这种新技术就没有必要作过多的限制;如果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种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那么,就应当考虑对这种新技术的应用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一些“间谍器材”在今天已经作为一项普通的技术进入民用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加以更多的限制。
不用担心新技术出现会导致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应当看到,公民的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等,这些权利和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技术的传播需要越来越多的公共渠道,所以,对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施加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范围也越来越广。一些在传统法理上被视为侵权和违法的行为,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就显得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如对个人的肖像权不具有赢利目的的一般性利用,对公共领域中个人隐私权的限制等等。当然,不论保护权利的法律原则发生什么性质的变化,法律始终是禁止那些以侵权或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行为。所以说,从法理角度来看,是不用担心因为新技术的出现就会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证的情况的出现。新技术的出现既会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带来更大的便利,也会给法律的实施造成一定的不便,关键是取决于政府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利用新技术所从事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莫纪宏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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