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11日讯(记者 徐静)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针对我省近140所民办高校、10万在校生的首个《山东省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该办法对民办高校的设立条件、审批、管理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以前我省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只能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目前我省民办高校已发展到140所左右,在校生达到10万余人。但一些民办高校存在自发办学、盲目发展、专职教师少、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等问题和家族式管理、过度宣传、争抢生源等不规范行 为,为规范办学行为,省教育厅出台了《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据省教育厅职成处张兆松副处长介绍,该办法将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权限由省下放到了市。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民办高校,由省教育厅委托其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省一级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协调与指导。今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对民办高校定期检查,督导、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达不到办学要求又不能在限期内予以纠正的教育机构,责令其停止招生办学。民办高校违反规定的,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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