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谢蔓)昨天,一起特殊的赔偿诉讼案在白云区竹料镇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梁胜(化名)
是某IT企业经理,在学车期间,因教练员的违规带领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教练和驾车学员死亡,坐在车上的他也成了
十级伤残者。事后,他将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全部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
学车没几天就上路闯大祸
去年9月,梁胜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一学车点交了2000元学费后,开始学起汽车驾驶来。
第一次上车学习,教练安排梁胜在岑村教练场进行。
第二次上车,也就是去年的11月14日中午,梁胜等学员经过半天的学习后,教练突然提出让大家开车到太和镇吃
饭,于是由另外一名学员张某驾驶,教练坐在教练车前排的中间,梁胜则坐在前排的右边,另外几名学员坐在车的后排上,一
车人高高兴兴地出发了。
离开教练场后,车沿着天鹿北路由南向北以约68公里的时速行驶,突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客车相撞。驾车的张某
当场死亡,教练也在送院后不治,梁胜则被抛出车外,昏迷多日。后经检查,梁胜肋骨骨折、双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骨骨折
,十级伤残。另外一名同车学员也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应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责任的认定为:教练员没有按照指定路线教学、遇到事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应该承担主要
责任,对方大客车的驾驶员超速行驶,应该负次要责任。驾车的学员张某没有责任。
“其实,要是教练坐在我的位置上,也许就不会发生此次事故了。”梁胜说,教练车的副刹安装在前排最右边的位置
上,但事发当日,教练却坐在了车的中间,根本就来不及踩死刹车掣,所以最终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出院后搞不清楚该告谁
经过长期治疗,到今年8月底,梁胜才基本痊愈出院。随着身体的逐渐康复,梁胜也开始考虑索赔的问题,但此时他
才发现,自己根本就搞不清楚到底应该向谁索赔。
在已经提交法院的起诉书上,除了索赔损失37万余元外,梁胜列了整整7个被告,原因是其中的挂靠关系实在是太
过复杂,原告方根本就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况都调查清楚,只有将相关各当事人都列进去,等对方举证说明自己是否与此有关,
才能最后查明谁应该为此事故承担责任。
第一被告是培训点的负责人童某,她承认自己是挂靠的培训点,而且钱是她收的,学车的各项事宜也是她安排的,她
是事实上的经营者,因此被列为第一被告。
至于第二被告粤×机动车培训中心和第三被告方××驾驶技术培训中心,则是因为童某承认,自己挂靠的就是这两个
单位。
而将安×汽车检测中心驾驶员培训班和安×汽车检测中心列为第四、第五被告,则是因为肇事的车辆属于该中心所有
。
第六、第七被告是对方大客车的驾驶员和车主单位。
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能否适用《消法》
这起案件到底该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因为两者差别巨大,仅“残疾者生活补
助费”一项,如按前者规定,仅需赔偿1.6万多元,而按《消法》规定折算,则需赔20多万元。
原告的代理律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简正德律师认为:这虽然从表面上看只是一起交通事故,但因为参加驾驶培训
班的学习是教育消费的一种,所以该案适用于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
而几名被告都认为,此案应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审理,并按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判定进行赔偿,因为出
事时是去吃饭,而非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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