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彭冰
本报刊发《吉林立法:独身女性可生育一个子女》的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各地媒体对此均表现出深切关注。今天,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姜国民告诉记者,按照新出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仅符合条件的独身女性可依法生育一个子女,而且还可享受到有关“独身子女父母”的优惠待遇。
据姜国民介绍,依法生育的独身女性在生育期间可以正常休产假。“独身妈妈”每个月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子女16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可由母亲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能享受的优惠待遇,这些‘独身妈妈’都可依法享受。”姜国民说。
有人猜测,吉林之所以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立法确立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的省份,可能是因为吉林大龄独身女性偏多。对此,该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对省内大龄独身女性人数没有确切统计,但这样的女性几乎在各单位都有。不过,和其它省份比较,这部分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应当是大体持平。该省计生委工作人员表示,此法规出台之前,打电话咨询的多为高校女教师。“吉林省有30多所高校,大龄独身的女教师相对较多。这部分人思想开放,收入较高,她们当中有生育愿望的较多。”据悉,此前还有一位高校独身女老师曾为“讨要生育权”而欲状告“法律空白”。
“独身女性可生育”合不合国家大法?吉林省计生委、吉林省法制办的看法是:合法。该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姜国民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可自行规定具体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要保障公民的生育权,而此项地方条款,正是力争在现有的社会发展形势下,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因此,符合国家大法的精神。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虽然为数不多,但能够考虑到少部分人的权利,正是立法进步的表现。
该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说,依据过去的法律,要生育必须首先达到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婚龄,二是依法结婚。这就剥夺了独身者的生育权。在不违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尽可能地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与自由,并努力做到公平与合理,正是立法的宗旨。该项条款符合这一立法的基本原则。
有了法律保障,要求生育的独身女性会不会骤然涌现,并对现有人口政策造成压力?针对这一疑虑,相关人士大多认为“不会”。姜国民告诉记者,吉林省是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一类省份,现有人口近2700万,属于人口低增长省份。提出要生育孩子的独身女性不会太多,一需要符合条件,二需要有勇气,三还需要有经济承受能力。
一高校独身女教师说,大多数独身女性不会选择生育,她们还期待着爱情与婚姻。现在生育孩子,对将来结婚肯定是个障碍。另一位年近30的女性则表示,之所以决定独身,就是不想做“整天围着丈夫孩子转”的传统女性,要把自己解放出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发展事业,所以也不会考虑要孩子。
据了解,该地方法规正式颁布以来,还没有一位独身女性提出“生育申请”。
对此项法规,叫好的不少,表示忧虑的也很多,其命运到底如何?是否很快会被“叫停”?姜国民说,任何新生事物要生存并发展下去,都需要时间。只要通过法规制度进行严格审核与控制,使这种“非婚生育”不扰乱社会秩序,就会渐渐被人们理解与接受,从而将生育文化推进到一个新的层次。张满良则表示,立法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也不失为一次有益的尝试。而且,在其他省份立法时,吉林的做法也可资借鉴。
(本报长春11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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