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代表、经济学家及法律专家谈十六大报告中有关保护个人收入的论断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一论断,让许多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长久以来他们所担心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终于浮出水面。有人预言,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又将迎来一个春天!
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经济界、法律界的专家以及“十六大”代表。
报告解除了民营企业家的担心
中共十六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温州快鹿集团公司总经理丁国聪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老总,但他对民营企业主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也十分关注。9日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他来参加“十六大”,有不少民营企业主对他寄予重望,并向他透露了对私有财产的担心,讨论了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一些建议,希望他能把他们的建议向大会传递。
丁国聪说,这次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对劳动者、经营者合法收入的保护,给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这必将极大地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许多民营企业家能够安心地投资创业。目前,国内有不少民营企业家,都不敢公开财产,也不敢把企业做大,怕出名,因为他们担心财产安全问题。一旦企业做大,财产增加,他们怕碰上各种名义的摊派、集资。
著名经济学家董辅与记者探讨这个问题时指出,私有财产安全是国内民营企业家共同关心的问题。民营企业发展到今天已积累了不少财富,有些民营企业主怕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开始把财产进行转移,甚至转向国外,减少了在国内的投资。这将对国内经济发展十分不利。从现实发展来看,保护私有财产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十六大报告提出保护“经营者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一提法十分及时。
董辅认为,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研究。
报告顾及了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现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分析认为,“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一提法非常恰当,这符合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现实需要。
他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让私有财产存在——而且是长期存在,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认识问题。过去在计划经济指导下,人们一直认为,只有国家掌握财产,并由国家给人民分配财产,才是社会主义。几十年的经验总结表明: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分火立灶,这样的一种生活关系,决定了利益的多元性存在。在多元利益格局之下,为个人利益而奋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正是适应这样一种要求,我们国家提出了农村承包经营和城市个体经营,发展私营企业的思路。这空前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国力得以增强,人民富裕程度大幅度提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原动力之一,因此,必须让私有制和公有制长期并存。从这个意义上看,保护私有财产,不是阶段性任务,它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我们认识当前保护私有财产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杨振山强调,这个认识问题如果不解决,我们就不可能解决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政策、法律问题。也正因为这个问题在理论上阐述得不够清楚,人们认识相当混乱,在对私营经济执行政策和法规时,常常出现动摇、歪曲和不法行为,各地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行政权力损害私营企业财产的行为,使得私营企业主对自己的经营前途感到担忧。杨振山认为,民营企业对自己财产安全担心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善,将会极大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
民营企业特别幼弱应予特殊保护
我国民营企业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是比较幼弱,个体户及多数民营企业都属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比、与外商投资企业比,他们往往是弱者。为了促进竞争和增加就业,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都有特殊的保护政策。杨振山认为,我国也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给予其更大的优惠政策和发展空间。
他说,保护私有财产,不仅涉及到《民法》、《商法》的完善问题,而且涉及到国家《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完善问题。为此,我们不仅应该在《民法》立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还应当制定一部《民营企业保护法》,要明确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基本要点,特别是对行政权力任意干涉民营企业的经营、不法摊派、乱收费等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
杨振山建议,在指定法律条文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务院可先制定出台《民营企业保护条律》,作为保护的应急措施,让民营企业能够真正放心、大胆地去发展。本报记者林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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