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质量监督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犯罪行为,维护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合法权益。
盗水行为
《规定》所说的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1、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在城市自来水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2、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和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3、绕越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4、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5、改装、损坏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6、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7、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处罚措施
《规定》指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罚;隐瞒真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赵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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