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昨出台《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记者 李永利 实习生 侯艳玲西安市委、市政府昨日出台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目前尚未实行的必须在今年12月30日前实行,对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工作不力引发矛盾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意见》要求,已经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推行,逐步使其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并推动厂务公开向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分厂、车间、科室和班组延伸,建立和健全多级公开制度;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把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等改革和脱困方案与措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各项保险金的缴纳情况等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公开;要通过厂务公开把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群众解释清楚,共同把企业搞好。全西安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院务公开、所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
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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