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按核定类别和经营范围经营”或在未经核准的经营场所进行维修等作业都将受到处罚,这是今年12月5日起将施行的《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规定凡有不按核定类别和经营范围经营的;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凡有不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或漏项、减项的;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整车大修、总 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峻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道路两旁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没有在汽车维修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维修作业和停放待修车辆的,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维修作业和停放待修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凡有未实行进厂、出厂、过程检验制度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车辆经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作业后不进行尾气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责任在承修方的;经营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未向汽车维修管理部门申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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