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通讯员佟姝)“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同样的广告语印在了皇城老妈和皇蓉老妈两家火锅店的
宣传品上。今天上午,市第一中级法院辨出真假,判决认定皇蓉老妈侵权成立,需赔偿原告皇城老妈17万元。
“皇城”诉称上述广告用语及宣传册设计均是其独创,其中“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已申请了版权登记,并于199
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被告 自2000年12月开业至今用与原告几乎完全相同的风格和
版式制作宣传册,直接套用了原告的广告语,还在其灯箱、介绍卡片和手提纸袋上使用了与原告同样的字体及广告用语,对消
费者造成了误导。“皇城”认为“皇蓉”侵犯了其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索赔100万元。
“皇蓉”代理人则举例称,月球和地球也差一个字,意思却相去甚远,而且其使用的字号是经工商局注册核准的,有
权自主使用。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皇城老妈”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
认,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构成了对原告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
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包括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案是北京法院在该司法解释颁布后作出的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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