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时不幸摔成8级伤残
新快报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通讯员何倩丽
广州一男子在见义勇为救火时,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8级伤残。事后,广州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对其行为予
以嘉奖,并颁发嘉奖书。但6个月后,这位救火英雄却将失火 的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万元。但被告却矢口否认该青年是
真正的救火英雄,并认为自己不是事故侵害人,没有赔偿义务。
近日,白云区法院对这宗特别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
见义勇为者救火摔残
2001年12月4日凌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后的仓库发生火
灾,居住在附近的王国平闻讯赶来参加救火。在救火过程中,王不慎从失火的屋顶摔下受伤,造成腰带爆裂骨折。
随后,王国平被送往医院治疗39天,花去治疗费20034.35元,其中槎龙四社支付了19514.35元。
2002年2月,广州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分别向王国平颁发了《见义勇为人员证书》。
2002年4月23日,广州市法医学会对王国平的伤势作出鉴定,结论为:伤残8级。
英雄向房主索赔5.8万
据悉,着火的仓库所有权归石井镇槎龙四社,由南海人李坤(化名)兴建并取得5年的使用权,后李坤将其中一间租
给了一名叫李权(化名)的人。
王国平认为自己是因挽救房主的财物而受伤的,因此房主应该予以赔偿。2002年6月,王国平将李坤、李权告上
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合计58959.36元。
此前,王国平与槎龙四社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王国平救火跌伤一事,槎龙四社已帮王支付19514.35
元。王国平出院后,槎龙四社资助其生活费3500元,并答应以后不再追究槎龙四社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房主称救火者另有其人
在法庭上,被告之一的李坤辩称,经过他自己的调查,王国平并不是火灾的救火英雄,真正的见义勇为者另有其人。
李坤还认为,负有赔偿责任的应是火灾侵害人,事故受益人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至多是适当支付。他还称仓库的所
有者是槎龙四社,且又由李权承租,所以赔偿请求与他无关。
而另外的被告李权现在下落不明,没有到庭听审。
法院判两受益人各赔5000元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王国平参加救火,不慎从房顶摔下来,其行为属见义勇为。李权、李坤因王国平的救助得到不
同收益,因此应该对王进行适当补偿。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李权、李坤各补偿王国平5000元。
专家意见:英雄补偿有据法院判决合理
杨小强(中大法学院副教授):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向受益人提出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就本案来讲,法院的判决是
合理的。
见义勇为本身是要以作出牺牲为前提的,但“英雄”受到伤害,是可以从受益人那得到公平且适当补偿的,但这不是
赔偿。而且补偿多少,还要考虑到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受益程度大就可补偿多些。另外,法院判决时也须考虑到受益人的补偿
能力,如果受益人经济能力不强的话,就不能判决补偿过高的金额。
这一类的案件,受益人也可不予补偿。如果在侵害人明确又能找到的情况下,补偿就应该由侵害人承担。但本案的侵
害人不明确,故可由受益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温建敏钟起龙)
英雄索赔有损形象?
新快报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
本案的主人公王国平今年34岁,是一名职业搬运工,老家湖南,现住在石井镇槎龙四社,记者数次寻他未果,只从
其律师处得知他对判决的数额不是很满意。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很多人对他见义勇为的做法表示赞赏,但对其向失火者索赔的
行为却有不同意见。
村民:往自己脸上抹黑
一名李姓村民说:王国平救火不幸摔残,这种舍身精神值得敬佩,但他向失火者索赔就不对了,人家也是火灾的受害
者,也没有主动要求你救火。更主要的是,政府已对你发证书了,也给了经济上的补偿,你已是“英雄”了,得名又得利,却
还要打官司要钱,搞得像财迷一样,这不是往自己(英雄)脸上抹黑吗?
机关人员:有负面影响
白云区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陈先生也认为:王国平见义勇为受伤,造成经济困难,应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而不应
诉诸法庭,毕竟失火者也是弱者,这种诉讼行为使公众对见义勇为者行为的动机产生质疑,给弘扬社会正气带来负面影响。
律师:只要合法就不应非议
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的冯红飞律师认为:在思想意识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不宜先入为主地设立一个框框,见义勇为者
首先是一个“人”,而不是神,他告谁,索赔多少钱,只要是合法的,自有法院去作出公开判决,人们不应过多去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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