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1月14日电 (记者 谢登科) 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
乾日前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郑百文总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
任都群福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福乾作为郑百文董事长、法人代表,在听取总经理卢一德 、财务处主任都群福汇报公司1997
年度经营亏损,并看到1997年底第一次汇总的财务报表也显示亏损的情况下,仍指示财务部门和家电分公司要在1997
年度会计报表中显示完成年初下达的盈利目标。被告人卢一德签发了一个紧急通知,要求家电分公司财务部门把实际上未到位
的1997年度供方返利“以预提形式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被告人都群福指示总公司财务人员将各分公司所报
当年的财务报表全部退回作二次处理,并明确要求不准显示亏损。按照三被告人的要求,家电分公司等部门财务人员在重新编
制财务报表时,采取虚提返利以及将1997年财务费用推迟到1998年列帐的手段,虚增利润8658.99万元。1998
年3月10日,郑州会计师事务所为郑百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月11日,李福乾签发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
司(集团)1997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告,向公众披露盈利8563.76万元,从而使郑百文在1998年7月实现了配
股方案。因上述作假手段,以及经营不善等原因,郑百文1998年出现50241.46万元的巨额亏损,使股东权益包括
配股资金当年即损失98.7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百文编制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利益,其
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告人李福乾、卢一德、都群福均系郑百文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
对郑百文所犯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承担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另据了解,郑百文造假及巨额亏空事件2000年10月披露后,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证券法规对郑百文及有关中介
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02年8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郑百文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提起公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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