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南风记者江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4.5万余元的原陕西财政科学研究所调研员(副厅级)蒋纯昌,昨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昨日上午9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旁听席上坐满了前来听审的群众。9时10分,身穿“军大衣”的蒋纯昌随法警走进法庭接受审判。
现年60岁的蒋纯昌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1991年从部队转业后任陕西省财政厅下属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所长,1998年8月任陕西财政科学研究所调研员至2002年7月24日被捕,其犯罪活动在1994年到1997年期间。省反贪局侦查查明,1996年9月,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单位进行了审验,蒋纯昌开了一张已经作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给这家单位,将15万元审验费直接转入其朋友的账号,并将其中的10万元据为己有。
1996年12月,在对另一家公司审验后,他用同样的手段使16万元审验费中的6万元落入自己的腰包。1994年11月,蒋的一位朋友向蒋借钱,蒋从所里的财务部门要了一张2.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了朋友,后他虚开了一张2.524万元的汽车修理发票,指使财务部门用此发票冲销了借给朋友的2.5万元。1997年,蒋纯昌利用类似手段又贪污公款6万元。蒋前后侵吞公款共24.5万余元。今年7月24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蒋纯昌批准逮捕。
昨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中查明了蒋纯昌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对“1997年的6万元”提出非贪污犯罪的辩解因缺乏证据未被法庭采纳。陈述事实时,被告蒋纯昌表明自己属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能从轻发落。
上午10时20分,合议庭研究后认为,蒋纯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开假票据、隐瞒单位收入、侵占公款达24.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情节构成贪污罪,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蒋纯昌贪污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蒋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法庭酌情从轻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蒋纯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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