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郑英通讯员刘芳)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民政局了解到,自从2002年元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新进行调整,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共有2680户、8189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保障资金达1000余万元。
低保对象主要有三类人员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事务处处长邹家栋介绍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申请救济人数不足万人
另据悉,今年国家民政部要求全国各地全面落实应保尽保即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我市积极落实应保尽保政策,在今年6月底前已提前实现应保尽保,并且通过银行账户划拨来实现困难群众的低保金发放。在低保标准提高的同时,深圳今年申请救济的人数仍不到1万人,对比同类大中城市诸如天津8万人、北京8.3万人等要少得多。
我市低保标准全国最高
据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深圳建立实施5年以来,保障标准不断提高,5年来标准进行了3次调整,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据市民政局有关数据统计,1997年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特区内居民205元,宝安、龙岗两区城镇居民170元,农村居民120元,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群众有965户,1667人,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22.02万元。1998年标准提高为:特区内245元,宝安、龙岗两区城镇居民210元,农村150元,当年保障对象为770户,2014人,发放救济金212.28万元,保障人数比1997年增加20.8%。1999年7月1日起,标准又分别提高到319元、273元、195元,全年保障对象达到1150户,3145人,发放救济金374.96万元。2002年元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成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国最高的城市,特区内标准达到344元,宝安、龙岗两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90元,宝安、龙岗两区农村标准为205元。特区内标准实现深圳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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