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讯记者邹文彪报道: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后,单位职工集资房一律不得以房改房、商品房等任何形式
向非本单位人员出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一部分企业法制意识淡薄,将单位集资房向社会公开出售。针对这种现象,南昌市对本市1999
年12月31日前历史遗留的单位集资房向社会出售问题作出规定。 向非本单位人员出售的住房,先由集资房单位按单位自建
房模式持有关建房证件和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单位房产权证;在集资房单位(国有企业)办
理了单位房产权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定,建房单位在补交有关建房规费后,由建房单位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作为单位存量房对外
销售,建房单位(卖方)和社会购房户(买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房产转让手续(转让给非本单位购房户),核发个人
房屋产权证。办理交易手续过程中涉及的交易手续费由建房单位承担,契税、维修基金等由购房户承担;在城市规划区以内,
购买成套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可凭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办理房主及其配偶或一名未成年子女户口
迁入(成套房建筑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多解决1名直系亲属)。一套住房只限办理一户,如被转让、转卖,不再办理新户主
的户口。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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