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检验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定于2002年11月20日在全市统一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鸣放时间:北京时间2002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开始,至9时45分。
二、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特此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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