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故意伤害二审认定正当防卫天津一市民当庭获释
本报讯(记者王继然真东通讯员文刚)“梆!”随着一声法棰的脆响,已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的张洪被
二审法官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11月12日,站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被告席上的张洪痛哭失声:“我从来没
对法律失去过信心,感谢二审 法院的公正,还了我一个公道。”
这一案件发生在今年1月1日晚。外地打工人员李振华、于东顺等6人酒后来到张洪经营的发廊,要求“脱光衣服按
摩”,遭到女服务员的拒绝,李振华等人便破口大骂。当发廊老板张洪出面劝解时,李振华便抄起玻璃杯将张洪前额砸得皮开
肉绽,鲜血直流。张洪马上拨打“110”报警,但李振华等人将张拖至发廊外打倒在地。情急下,张洪捡起在门口做饭时用
的菜刀,一通乱抡,先后将李振华等五人砍成轻伤和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定张洪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洪面对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自卫行为,虽然持械连伤五人,但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伤害罪,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法庭认证、质证、辩论后,认定张洪的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目的,主观上不具备
危害社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其行为完全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损害后果不承担刑
事责任。
审判结束后,有关法官当即表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自卫的方式保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目的就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此案改判无罪,就是这
种法治精神的彰显。
据悉,挑起这一事端的李振华等6人已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刑或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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