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小票“隔日作废”引争议律师挑战酒店业陈规徐光良
饭店酒楼所售小票上注明的“隔日作废”的规定合法吗?浙江省绍兴市一律师在逾期退票未获允准的情况下,愤而打
起了一场5元钱的小额官司。日前,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如果酒店提供的格式合同(小票)损害消费者主要权利,违
法。
今年3月1日,沈律师到绍兴某大酒店小吃城进餐,按照酒店的规定一次性购买了10元面额的小票,在当天消费后
尚有5元余额没有退掉。5个月后,当沈律师再次持票去小吃城消费时,却被营业员告知票面上印有“当日可退,隔日作废”
的规定,最终遭到拒绝。8月19日,沈世雄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认为酒店强制性规定先用现金换取小票,实际是在发放变相
的代币购物券,违反了国务院的禁止性规定;同时“隔日作废”的格式条款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认定无效。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5元,赔偿损失15元,并停止印发、使用这类变相代币购物券(小票)。
庭审中双方围绕“隔日作废”规定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认为,写明“隔日作废”是一种善意的提醒,因为这些小票
面额小、纸张也小,如不及时退掉极易丢失,反而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票面上有此规定,但如果消费者逾期前来使
用,他们也予以承认,依照店里的内部规定,只要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签字即可使用或退款。
对这一理由,原告认为内部规定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了解,签字使用惯例并不能改变“隔日作废”规定的侵权性。在
庭审中,双方还就小票是否属于代币购物券等问题作了辩论,被告坚持认为小票与国务院禁止发行的代币购物券有本质的不同
。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小票可视为原被告的饮食服务合同,而小票格式合同中规定“隔日作废”确已损害了消费者主要
权利,原告主张合同(小票)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绍兴某大酒店于3日内返还原告5元购票款;原告要求赔
偿15元经济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印发、使用违法小票的请求,法院认为应由工商等行
政部门规范,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作一并审理。
案件判决在当地餐饮服务业引起了强烈反响,也触动了一些同样使用这类票据的店家。绍兴老字号荣禄春等多家饭店
,已主动销毁了印有“隔日作废”字样的票据,新启用了印有“当日可退,逾期签字”字样的新式票据,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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