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开发40万就业岗位 我省将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有关优惠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享受优惠政策人员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本报讯记者王瑾报道
近日,省委、省政府正式下发《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我省将加大扶持力度,完善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据悉,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2003年至2005年,我省每年力争开发城镇就业岗位40万个,使现在的65万名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免税3年
《意见》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要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形式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提供小额贷款
省和各市、州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同级政府确定。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担保或抵押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按经营项目确定,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优先保证经营场地
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地要创造条件,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免费培训
《意见》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各级政府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其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各新闻媒体对公共职业介绍和培训教育机构向社会发布的用工、培训信息要从快刊播,并适当减免收费。
重点帮扶“4050”人员
《意见》表示,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实行重点帮扶政策,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的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
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者
税费、保险有优惠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有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国企自己帮自己免3年企业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分流安置的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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