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迎春)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已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已知的200多种动物传染病和150多种动物寄生虫病中,至少有160多种可以传染给人类。我省是一个畜牧大省,因此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规定,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性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要出具检疫证明,并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贴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后,出具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从境外引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畜货主在15日内必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动物凭检疫证明销售、运输和参加展览、演出、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志出售、运输和贮存;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实行分割包装销售的,其使用的包装物上应当印有或者加贴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前应主动向当地监督机构出示检疫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换成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场、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接收的动物及贮存单位接收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畜货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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