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本报特约撰稿傅小强
11月1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拒绝在防止弹道导弹扩散的《国际行为准则》上签字不会影响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决心, 也不会影响与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中国一贯坚决反对导弹扩散,并且今年9月还通过和修改了有关防扩散方面的四项立法。
为什么此次却对《国际行为准则》(ICOC,以下简称《准则》)说“不”呢?
美、法暗藏机心
这项《准则》是1999年《导弹技术控制制度》(MTCR)(以下简称《制度》)伙伴国着手起草的,今年2月该《准则》(草案)出台时,曾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78国响应。
这项协议虽然表面上是多国的共同构想,但其中最为积极的倡议国主要是美、法等国,它们原计划从本月开始签订实施该协议。美、法之所以意图推动此项协议,主要想要各国政府每年向国际导弹技术监控机构提交有关本国研发导弹的政策和计划的年度报告,通报各国已有的导弹发射装置的等级和数量,并在试验导弹之前通报试验的相关情节。这样,美国就能够掌握和控制别国导弹发展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其核心目的主要还是在于防范拥有导弹技术而又被美国视之为敌的伊朗、朝鲜等国。
如果说《制度》是要解决转让控制问题的话,那么新的《准则》则是为了解决导弹计划透明问题,以便二者结合,更好地实现防止弹道导弹及其技术扩散的宗旨。
很明显,这项《准则》主张导弹开发和转让透明化,这实际上有利于技术上明显领先的美国,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导弹能力本身就比较弱,有些还处于起步阶段。开发导弹本身是为了增强维护本国安全的重要军事手段,一旦透明化,美国等技术先进国家就很容易找到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弱点,而发展中国家却根本不可能了解美国的技术。目前,事实上伊朗、朝鲜等国的导弹不大可能对美国构成多大威胁,而美国却借口导弹威胁还在加速研制弹道导弹防御计划,争取达到绝对安全,这显然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
中国曾提出合理修改意见
从本质上说,导弹技术控制制度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准则是少数国家为控制导弹及其技术扩散而组成的松散集团,其公布的《准则》和“清单”,不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是各成员国制订本国控制管理制度的参考依据。这两项制度作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获得导弹及其技术和掌握发展中国家导弹开发状况的措施,虽然这项《准则》具有集团性、歧视性、不公正性等明显的先天不足,但是中国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还是自始至终参加了《准则》的谈判。但是,中国不赞成其中的两个条款:第一、签署国必须事先提供弹道导弹试射的资讯;第二、各国必须对前一年的导弹测试提出年度报告。
这两条实际上是强制性的,不符合行为准则的自愿性参与原则。
这两条强制性的条款显然是美国为限制他国导弹技术开发而量身制订的。最终实施的结果只可能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向美国等发达国家通报,而美国并不会将其导弹防御计划向他国通报。中国正在进行载人航天计划,如果加入这种有强制性的国际行为准则,美国等就可能会据此要求中国提供相关情况,这必将大大损害中国的安全。
虽然中国不签署这项行为准则,但这件事情本身并不妨碍中国政府继续坚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的立场。中国今后应会更注重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来推动防扩散努力。今年八、九月,中国政府就通过和修改了有关防武器扩散四项立法,将过去的行政管理转为法规管理。并且,目前中国公布的导弹出口参数比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要严格,中国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口方面的严格审查制度已经建立。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