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赵艳新报道一起带“病”小公共汽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已有了结论。昨日,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一审作出
判决,肇事司机张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万余元。
2002年7月8日20时许,张可驾驶灯光不良、制动效能不合格的4232小公汽沿着黄河大街行驶。在皇姑区
“花园浴宫”前,小公汽将在人行横道内步行横过马路的王强及儿子撞倒 ,造成其儿子当场死亡,王强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王强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英语专业,王强的儿子才只有三岁。王强的家属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沈阳
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到庭指控,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张可供认不讳。张可的家属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对其合理的
部分同意予以赔偿。
而皇姑区法院认为,张可驾驶制动效能不合格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
情节特别恶劣。由于张可的父亲对营运车辆存在的问题不及时修缮,因而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张可不服判决
,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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