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涉嫌贪污价值709万元的7台塔吊、受贿11万元、挪用公款60万元,曾任中建一局第三建筑公司副经理、北京瑞洋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经理的王某被起诉到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院指控称,1995年底至1999年期间,王某利用担任北京瑞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向职工征收集资款,之后,王某又借用北京隆华经贸公司名义及其 本人控制的北京泓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瑞洋公司集资款转入隆华公司和泓泰公司账上,将所购得价值709万元的7台塔吊,据为己有。王某还曾收受贿赂11万多元,并将本公司资金60万元划到由其本人控制的泓泰公司账上。
法庭上,王某及其代理律师则辩称,因为王某担任瑞洋公司经理几个月后,投资150万元的中建一局撤回了自己的资金,这样瑞洋公司就变成了王某的个人股份公司,所以说瑞洋公司是独立的、没有上级主管的公司,而泓泰公司成立时的财产来源也是个人集资的,7台塔吊则是泓泰公司的财产,王某没有贪污。律师还认为王某受到的“好处费”应该被认定是对个人奖励,借给他人使用的60万元是从泓泰公司上划走的,泓泰公司是私企性质,王某就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体资格,且双方还有明确借款协议。
法庭将择日继续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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