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为真崔霞实习记者金勇)深圳自1992年7月1日拥有特区立法权以来,共制定法规197项,其中一半以上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先行先试的,发挥着国家立法“试验田”的作用。在11月20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地方立法研讨会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又提出,深圳将按照十六大报告精神,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增创立法新优势,通过立法进行体制创新,为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贡献。为高新技术产业创造“栖身地”
为加强对高新技术这一支柱产业的法规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在管理体制、企业准入、人才引进、资金投入、土地使用、行政服务等方面集合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特别是在条例中引入了国际上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惯用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降低了高科技项目入园的门槛,减少了投资基金的风险,保障园区真正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栖身地”。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加紧对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建设发展和到2010年“再造一个深圳”目标的实现提供立法保障。为吸引人才种植“梧桐树”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保障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招揽更多高级人才,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在目前国内尚无规定的情况下,率先规范了人才租赁与转让这种新的人才交流形式,促进了我市人才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同时,《条例》中还对高级人才寻聘服务作出了规定,将西方国家寻聘高级人才的“猎头公司”引入深圳,对涉及高级人才寻聘的程序、收费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为日趋激烈的高级人才的竞争作好较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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